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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青白江鑫宇科门窗经营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1020号
案件名称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青白江鑫宇科门窗经营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青白江鑫宇科门窗经营部;成都世纪北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020号 原告:傅海,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A楼1楼G区。

法定代表人:傅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鑫宇科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国光社区俊翔汽车物流市场3区10栋1楼1-6号。

经营者:石英新。

被告:成都世纪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国光社区俊翔汽车物流城市场3区10栋1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勇,职务不详。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鑫宇科门窗经营部、成都世纪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青白江鑫宇科门窗经营部、成都世纪北方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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