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9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鑫、杨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城镇有吃有喝食品店,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经营者陈素香,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城镇有吃有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