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5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淇县西岗镇河口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蔺玉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慧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北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原审被告郑州市养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号*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兵,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慧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市养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仿冒纠纷一案,因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