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156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舒尔康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经营地址:汝阳县陶营乡范滩村)。
法定代表人张六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华,汝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河南舒尔康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李伟敏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