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58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负责人徐若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