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08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友成数码产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经营者:曾修焕,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广西桂平市社坡镇金福村新村境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
被告:曾修焕,汉族,户籍登记地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211,系被告中山市西区友成数码产品商行经营者。
在本院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友成数码产品商行、曾修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