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军利,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军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4月始,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某村六组开的店铺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车身反光贴,销售金额110584.2元。
2015年9月8日,公安人员从马某某的店铺内查获假冒“3M”、“通明”注册商标的车身反光贴131件,价值126280元。
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查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销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与一陈姓造假者电话联系后,约定由陈姓造假者向其供应假冒3M牌和假冒通明牌车身反光贴、反光板。
马某某于2015年4月初收到此假货后即向西安市未央区北辰五金机电市场、大明宫建材市场、三桥汽配城等市场内的部分店铺批发销售,至2015年9月,其销售金额为110584元。
2015年9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通明公司及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举报,在西安市未央区某村六组马某某所租库房内将马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3M、通明注册商标的车身反光贴、反光板共计131件,总计价值126280元。
经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M”、“通明”车身反光贴、反光板与正品系同一种商品,其上所载明的商标与正品所载明的注册商标仅有细微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属于相同商标。
本案有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8月25日,通明公司法务经慎密调查,发现一马姓男子销售假冒通明反光贴,频繁供货于大明汽配城等处,所销产品还有3M等知名品牌反光贴,其库房在未央区赵村一私房内,面积约140平米,通明反光贴数量在20至50件,报请公安机关销毁售假窝点。
2015年9月8日,3M公司代理人发现马某某大量销售带有“3M”标识的贴膜产品,报请公安机关对马某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2、查获经过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9月8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西安市未央区赵村六组一民房内将马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假冒3M牌、通明牌车身反光贴、车身反光板共计131件,总价值126280元。
3、销售清单证明,自2015年4月起至2015年9月,马某某销售假冒3M牌车身反光贴、车身反光板的总金额为74682元,销售假冒通明牌车身反光贴的总金额为35902元,两项总计110584元。
4、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状况。
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他是未央区赵村街2组村民,在赵村6组租有房屋,2015年4月1日转租给了马某某,月租1000元,当库房用。
公安机关抓获马某某后,扣了部分物品,第二天有一个厢式货车将库内剩余物品拉走了。
6、被告人马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马某某被抓获后给公安人员指认了其存放假冒3M牌及假冒通明牌车身反光贴、反光板等货物的库房,又指认了其在大明宫建材市场、北辰五金机电市场内的客户的店铺。
7、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她在北辰五金机电市场经营路邦交通设施店,有一个自称高光的男子(经辨认即马某某)向她推销了3M反光贴,还向她推销了二百多卷通明牌反光贴,她卖出200卷,每卷45元,余30多卷未卖出。
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她在北辰五金机电市场经营安保防护劳保用品店,一个姓马的男子给她送3M牌反光贴,送的次数较多,姓马的凭单据结帐,最后一次送了3M反光贴72卷,单价50元,她尚未付款。
货的真假她不清楚。
(经辨认)姓马的就是马某某。
9、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2015]知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嫌假冒的“3M、通明”车身反光贴、反光板与正品系同一商品,其上所载明的商标与正品所载明的注册商标仅有细微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属于相同商标。
10、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份一个姓陈的给他发来快递,称其可加工生产各种品牌的反光材料,并留有联系电话,他打电话联系,希望其能给他生产假冒的3M牌和通明牌的反光贴。
姓陈的答应合作,2015年4月2日,他就收到了第一批假冒3M牌的反光贴,共20箱。
还有5箱通明牌反光贴。
双方约定货卖完后付款,到现在他一直未付款。
此后他又从姓陈的处进了四五次货,每次20箱左右,他都记录在一个本子上。
这些货他向西安未央北辰五金机电市场、玉祥门汽配城、三桥汽配城、大明宫建材市场内的安保防护、路邦交通设施等店铺销售。
销售金额10万元左右,只收回来5万元左右。
公安机关抓获他时查获了他的销售清单,根据清单计算出的准确销售金额是110584元,这个完全属实,公安机关同时扣押了他尚未售出的3M和通明反光贴、反光板,共计131件,总价值126280元,也属实。
公安机关还扣押了他6150元人民币(扣押清单在卷)。
12、户籍材料证明马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数额较大,严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及假冒注册商标的货物应予没收,被告人的其余非法所得应继续追缴,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7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3M”、“通明”商标的车身反光贴、车身反光板共131件及被告人马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150元予以没收,其余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