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绍峰,男,汉族,系满意超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绍峰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