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38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永恒厨卫店,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西关大街“清真建材市场”北侧沿街的“过江龙防漏卫浴”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F。
经营者:胡伟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永恒厨卫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