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47号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文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主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超远,该公司职员。
被告:阜阳市周大干干鲜水产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新世纪农贸市场11号。
经营者:周继珍,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周大干干鲜水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为2900元,由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邵静怡代理审判员 叶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贺娟附:(2016)皖12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