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尚绪雷,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方达商店。
住所地:咸阳市联盟三路付*号的方达自选。
经营者罗黄海。
本院审理的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方达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