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23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勇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伍阿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勇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