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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市勇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223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市勇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市勇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23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勇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伍阿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勇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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