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7号原告:吴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创信五金建材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龙,厂长。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创信五金建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