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36号原告古丽亚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雷焦艾米利亚省科雷焦市宪法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古丽亚诺·马塞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田树启,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星(中山)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科星汽车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东港市圣亿铸造有限公司(金鼎)。
被告易佳得(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古丽亚诺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科星(中山)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科星汽车设备(珠海)有限公司、被告东港市圣亿铸造有限公司(金鼎)、被告易佳得(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古丽亚诺集团股份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古丽亚诺集团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丽亚诺集团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古丽亚诺集团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