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90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日欣精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号天江公寓******室。
经营者王海军,1980年12月11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日欣精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