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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棚飞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冀01刑终551号
案件名称许棚飞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棚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冀01刑终551号原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棚飞,曾用名许飞,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3年4月26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5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3年9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3月12日经新乐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许棚飞被抓获归案,2016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棚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4)新刑公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许棚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许棚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棚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棚飞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审量刑适当。

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棚飞撤回上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刑公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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