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57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德炎,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涛,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沃卡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阳光花园B区11号楼30号房。
法定代表人:焦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沃卡斯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