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7972号原告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3室。
法定代表人刘顺义。
被告陈顺林,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美。
被告王国美,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顺林、王国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