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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七星街道施建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民初400-1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七星街道施建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新昌县七星街道施建强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00-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施建强副食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新昌县。

经营者:施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施建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施建强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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