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91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阳光星商行。
经营者祝海生。
委托代理人张瑜,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中新街17号,身份证号码420500197202251332。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阳光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阳光星商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阳光星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