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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汶上县农享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119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汶上县农享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汶上县农享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芳,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忠静,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江,系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农享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汶上县农享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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