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36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杰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918958660(1-1)。
法定代表人:张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