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5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易家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经营者王朝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易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