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开河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翀,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因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县,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麦 珏审判员 袁 玮审判员 鞠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