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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7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初11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B座904。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大道西段路北水浒商贸城32#117号商铺。

负责人:赵圣锁。

被告: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C座605。

法定代表人:胡延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成,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立即拆除侵犯原告第1255062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招及店内形象墙;

2.判令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说明书”中使用原告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3.判令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外宣称其属于“TCL集团旗下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5.判令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雷鸟阳光集成灶”的店面及店内装饰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集成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使用“TCL”标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

此外,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宣传的“产品手册”封面,标注“TCL集团互联网高端品牌”字样,并在其线下的多处销售柜台使用“TCL旗下高端互联网品牌”字样作为柜台背景墙装饰,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除上述侵权行为之外,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宣传的“名片”及“招聘网站”中,也多次使用“TCL”、“TCL旗下高端互联网品牌”字样。

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种种行为,意在通过对外宣传其属于“TCL集团”旗下高端品牌,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与“TCL集团”存在特定关系,以谋取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对外宣称其属于“TCL集团”旗下产品,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恶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极大的损害了“TCL集团”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山东雷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郓城圣锁厨电经营门市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驰名商标对案涉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涉及到能否认定案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六条规定,同意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应属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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