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770号原告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兴维。
委托代理人冯爽。
被告某加油站。
投资人王某。
原告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