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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刑初992号
案件名称向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向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99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女,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洞口县)。

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及其辩护人曾少晖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始,被告人向某在其经营的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新鹏制衣厂,在未经“adida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假冒的adidas牌男装T恤。

2015年7月29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鹏制衣厂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假冒adidas牌男装T恤1962件及已送货的102件(货值金额超过人民币51600元)。

同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向某抓获。

以上基本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的抓获及缴获经过、扣押清单及证明、现场及缴获物品照片、被害单位提供的请求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档案、中山市沙溪镇新鹏制衣厂的营业执照、手机通话清单、送货单、被害单位员工李世忠的陈述、证人欧某、刘某甲、刘某乙、向爱华、杜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辩称其系根据客户的订单生产涉案服装,其收取每件10元加工费及13元辅料成本。

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过高。

辩护人辩称:1.涉案服装经其到广州市场实地调查,实际销售价格为每件人民币30元左右;

2.向某系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服装加工,生产过程简单,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公诉机关以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即按被侵权产品(正品)的价格认定涉案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838715元。

经查,上述鉴定意见系参照被害单位出具的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证明作出,但该价格证明中被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在版型、款式、颜色花纹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外观相似度极低。

被害单位选取的被侵权产品不当,因此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参照该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而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向某的供述,该批服装系客户提供布料,其提供辅料及加工服务,每件成品服装收取10元加工费及13元辅料成本,其曾以每件25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

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6月底左右的一天向朋友向某以每件25元的价格购买过两件涉案服装。

被告人向某所供述的上述成本23元,仅为成本价的一部分,实际成本价还应包括布料的成本。

继而涉案服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远高于该成本价。

向某以25元的价格销售给其朋友的行为,并非一般的市场交易,不排除系低于成本销售的可能。

但即便如此,在本案无法查实确切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以上述销售价格(每件人民币25元)认定为犯罪数额,比控方按被侵权产品(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更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向某明知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自己的服装厂以自己的设备,组织工人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其作用显然并非次要。

未有证据证明存在其所称的“广州客户”,即便存在,其接受并根据他人的订单生产涉案服装,亦不足以认定为从犯。

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部分犯罪数额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

缴获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男装T恤1962件,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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