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1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富康万家大药房,经营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符家屯村东市场。
负责人张丽娟。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系该店店长。
被告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龙翔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富民。
委托代理人南东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富康万家大药房、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