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威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石井创业路**威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涂启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阳,该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三方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路段凯达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饶裕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思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威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威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三方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三方红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威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能通过旋转螺母调节曲臂长度。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仅为曲臂上的螺纹长度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长螺纹替换为短螺纹,属于采用基本相同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技术功能的情形。
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弹簧调节挡块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弹簧调节挡块,结构功能完全一致,都会随着弹簧拉杆移动而调节平衡弹簧的弹力,二者属于相同技术特征。
(三)二审法院结合三方红公司所有其他专利分析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违反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三方红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涉案专利通过旋转调节弹簧曲臂上的螺母调节曲臂长度,从而改变输出轴力矩大小。
被诉侵权产品调节弹簧曲臂上的螺纹与螺母仅起固定作用,不能调节曲臂长度。
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
(二)涉案专利的弹簧调节挡块位置可以上下移动,用以调节平衡弹簧的弹力。
被诉侵权产品的弹簧挡块是固定的,作用是将平衡弹簧限位于挡块和弹簧套筒上侧之间。
二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威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弹簧调节曲臂的另一端带有螺纹,弹簧调节曲臂的另一端穿设于输出轴的通孔后用弹簧曲臂调节螺母固定,弹簧曲臂调节螺母用于调节弹簧调节曲臂长度,通过调节弹簧调节曲臂长度达到调节平衡弹簧对输出轴的力矩大小。
”所以,旋转位于弹簧调节曲臂一端螺纹上的螺母,调节弹簧调节曲臂长度,改变输出轴与弹簧调节曲臂相对位置,实现调节平衡弹簧对输出轴力矩大小的功能,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弹簧调节曲臂一端螺纹较短,在不影响螺母固定功能前提下,通过旋动螺母调节弹簧调节曲臂长度的范围极其有限,难以有效调节弹簧调节曲臂的长度,并进而实现调节平衡弹簧对输出轴力矩大小的功能。
所以,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弹簧曲臂长度可以调节的技术特征,符合本案事实。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记载:“弹簧拉杆下端设有用于调节弹簧弹力的弹簧调节挡块”,但对于挡块如何具体调节弹簧弹力并未作出进一步限定。
二审法院根据说明书所记载“调节弹簧调节挡块的位置”内容,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弹簧调节挡块的位置可以调节,依据不足。
此外,二审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之外,又结合其他专利分析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虽易引发误解,但不影响其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断的正确性。
威捷公司据此请求再审本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基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弹簧曲臂长度可以调节的技术特征,认定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妥。
威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威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