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81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濉溪县刘桥陈家超市,经营场所濉溪县刘桥镇陈圩村濉永路北。
经营者:陈连成,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刘桥陈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刘桥陈家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 郑泽恩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