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768号原告宗培亮,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界牌镇新鸿宇汽车零部件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界东工业园)。
经营者唐云,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培亮与被告丹阳市界牌镇新鸿宇汽车零部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培亮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宗培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培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培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