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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吉天子湖如发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5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吉天子湖如发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安吉天子湖如发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252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吉天子湖如发麻将机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安吉县。

经营者:汪如发。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天子湖如发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安吉天子湖如发麻将机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天子湖如发麻将机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天子湖如发麻将机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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