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飞艳食品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豪江苑市政道路层1617号。
经营者罗益祥,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飞艳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飞艳食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飞艳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