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59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侯晓丽儿童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经营者侯晓丽,女,汉族,1984年3月17日生。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孔凡虎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经营者孔凡虎,男,汉���,1982年12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侯晓丽儿童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鼓楼区孔凡虎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