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1047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吕世昭孕婴用品店,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金城嘉园7号楼101。
经营者:吕世昭。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吕世昭孕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