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龙,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苏1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裁决,陈龙应向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164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13执164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