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711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晓,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县万邦东风果业,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B20区2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风。
被告: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万邦东风果业、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