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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利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民终105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利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建辉;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终10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利建辉,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利建辉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之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多预交的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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