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9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欢辉百货店,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七一路1292号许昌汽车站门面房(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与颖昌路交叉口向东約20米路北许昌汽车站候车厅大门西侧“金源超市”)。
经营者:李登辉。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欢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