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06民初74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经营者:黄玉兰,女,汉族,1953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9368548号“宣”、11041022号“宣酒”以及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商标的专用权人。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宣酒”商标已成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并且连续5年在安徽省成为畅销白酒。
2016年2月,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销售的44瓶宣酒为假冒产品,作出“烈古市监处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侵权白酒44瓶,并处以罚款2000元。
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假冒宣酒的行为侵犯了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为此,请求判令:1、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9368548号“宣”、11041022号“宣酒”以及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赔偿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承担。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于2016年7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濉溪县仲大庄玉兰百货店于2016年7月25日一次性给付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