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2号原告王纪龙。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赵远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庆忠,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胡梅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纪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