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410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423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超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美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国际汽车城203E室。
法定代表人许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美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客特汽��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