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初37号之一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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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文玉仙,住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大车村三队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玉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文玉仙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775元,本院予以退还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