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47号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军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丽,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亿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
法定代表人黄芝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斯,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亿翔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亿翔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亿翔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