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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83刑初380号
案件名称宁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某,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个体经营者。

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个体经营者。

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璟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搜查笔录及照片、网上销售记录、鉴定报告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宁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作了供述,均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先后在湖南省郴州市、桐乡市濮院镇紫金小区6幢2单元302室,购买服装面料模仿“哥弟GIRDEAR”款式加工后,贴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冒充“哥弟GIRDEAR”品牌服装在二被告人开设的“百依百顺商务时装”、“百依百顺服装”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共制造、销售假冒品牌服装二千余件,非法经营额达二十余万元。

2015年6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桐乡市濮院镇紫金小区6幢2单元302室现场查扣假冒“哥弟GIRDEAR”品牌的服装285件和商标标识2969件等物品。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商标注册证、企业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哥弟GIRDEAR”为施复元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授权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注册商标;

2、证人蒋某、袁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宁某、李某假冒品牌服装并在网上进行销售的事实;

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制假现场查扣大量假冒品牌服装、商标标识等物品的事实;

4、网上销售记录,证实二被告人销售假冒“哥弟GIRDEAR”注册商标服装的数量、金额等情况;

5、鉴定报告书,证实现场查扣的服装和商标标识经鉴定,均系假冒“哥弟GIRDEAR”注册商标的产品;

6、退赃票据,证实二被告人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

7、被告人宁某、李某的在案供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二十余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动退缴纳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案情及上述量刑情节,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八万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哥弟GIRDEAR”品牌的服装285件和商标标识2969件等物及犯罪工具电脑主机3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被告人宁某、李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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