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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雷州市东园家酒雷州专卖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8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雷州市东园家酒雷州专卖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雷州市东园家酒雷州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展杨、伍永雄,均系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北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庆法,该公司职员。

被告:雷州市东园家酒雷州专卖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西湖大道农电站院内(水库路08号)。

经营者:张海,女,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雷州市东园家酒雷州专卖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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