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56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王然百货店。
经营者王然,男,汉族。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王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