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1号原告: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
被告: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1××××.4,名称“一种玩具弓”】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其他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对被告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