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8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笑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上海中路东方商贸城4幢16号(C2)。
经营者朱永祥。
委托代理人祁春,被告超市工作人员。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阳县笑迎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笑迎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笑迎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泗阳县笑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