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835号原告厦门百晶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江百川。
委托代理人任国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志弘,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创高科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虎。
委托代理人彭雪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百晶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源创高科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百晶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源创高科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百晶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百晶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源创高科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26元,减半收取3513元,由原告厦门百晶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